陈卓律师谈-离婚管辖权的因素之一

陈卓律师 刘师培 后代



离婚管辖权的因素之一



在加拿大温哥华,跨国婚姻非常多, 有的是两岸三地新移民来的夫妻, 有的是一方在中国的卫星家庭, 有的则是在加国华裔在海外完成了结婚的过程。而这就造成了此类人群离婚官司有很多不确定性。细小的因素也会造成不同的裁决方案。最近2019年6月的BC省高院的法官针对D.L. v. M.Y. 2019 BCSC 881的离婚诉讼的争议,裁决了一起关于华裔夫妻的财产分割,夫妻赡养和孩子探视时间的案子。法官“Sharma J.”初步裁决财产分割和夫妻赡养费需要在中国完成,而孩子探视和孩子的抚养费则BC省法庭有裁决权。



背景故事



A女士在10多岁随着父母移民到了温哥华,在2013年25岁时候回中国探望亲人朋友时候,认识了同年龄的男士B,男士B家庭非常富裕,两人很快两人陷入爱河,结婚后双方居住在北京和温哥华两地间,2013年底结婚,并在中国起草签署了中文的婚前协议。2014年到 2018年 期间生了两个孩子, 但是婚姻中矛盾不少,陆陆续续争吵很多。男方主张居住在北京,而女方则希望在温哥华生活。中间在两各地方陆陆续续居住了一段时间, 期间由于争吵家暴引起了警察介入。2016年初,男方父母为他们在温哥华买了一栋价值400多万加币的房子。女方占99%的产权,男方父亲占1%产权。随着婚姻情况的恶化,女方在2017年1月在BC省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分割财产等一系列要求。2017年2月,女方在未经男方同意的前提下,偷偷携带孩子护照并离开了中国,回到加拿大定居。2018年3月14日,原告在2017年1月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了系列关于财产和赡养费的申请。该申请要求一系列有关监护和财产分割的法庭判决,并由于家暴申请对被告的禁止令。在2018年4月26日,被诉人对家庭索赔和管辖权提出了答复。同一天,被诉人就申请人3月14日的申请提出了申请回复,同意了申请人许多要求,同时采取的立场是,任何进一步有争议的问题的裁决还处在对法院管辖权的未决质疑。2018年7月26日,被告提出了自己的申请,要求中止诉讼程序。该家庭法争议中的被告应以管辖权理由申请中止诉讼程序。 他辩称,BC省高等法院应该放弃所有关于财产分割,子女抚养 和夫妻赡养的管辖权。 另一方面,被告律师辩称,根据以往的案例法,针对此案BC省高等法院应该仅仅裁定子女抚养和养育子女的问题,不具有财产分割和配偶赡养费等问题的管辖权。而索赔人的律师辩称, 整个争端应在BC省高等法院进行裁决。

法庭裁决



经过听证,BC省法官“Sharma J.”在2019年6月4日判决该案子财产分割和夫妻抚养费在中国举行,而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费在加拿大进行。

其中“Sharma J.”法官裁决因素:

1 是 此婚前协议是由中文写成,并且是在中国的北京签署, 解释其协议的法律应该是中国的法律,和BC省的法律会有很大的差异。

2 被诉人因为长期生活在中国,其收入和财产情况难以在BC省准确确定。

3 家庭房产是原告和被告人的父亲的按比例持有,虽然是在温哥华, 但是房屋的归属问题将也难以界定。

4 原告人和子女生活在温哥华,根据以前相似情况下的案例法,对于财产分割和夫妻赡养费在中国法庭裁决更合适,而对于儿童的抚养权 探视时间和 儿童的抚养费则适合在BC省进行。



温哥华陈卓律师点评



针对此案的结果, 陈卓律师提醒大家,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,

夫妻赡养费并不存在,这样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的权利会受到弱化。 而此案当中,中国对财产分割具有管辖权,而儿童的抚养费和探视权又在加国进行。 这将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惑和法律负担。

这意味着要精通两国的婚姻法才可以将官司进行下去。而且会有难以预测的结果。

而当中女方作为加拿大人, 在中国的体系中属于涉外婚姻,这带来一些列的问题,很多文件的翻译公证和认证需要双语进行,中国没有严格的财产披露体系,对于信托财产和代持财产的界定和加国区别极大,这使得女方 在婚内财产认证和分割上直接处于在法律上弱势的一方。而在加国进行的儿童抚养费是有着具体的法律指导公式, 主要取决于男方的收入,而作为富二代的男方的收入主要来自中国,通常会有不实披露, 女方需要想法庭申请要求重新计算男方的收入,为子女获得权益也是非常有困难的。

而从法理上看,整个中国的婚姻法和加国的婚姻法有显著的不同, 尤其是婚前财产的界定和分配,以及过错方受惩罚的条款,有很大不同。即使是在中国有效的判决,在涉及处理加国的房产时候,除非是双方达成一致愿意配合, 否则仅仅是中国法庭的判决也很难在加国有效执行。

在管辖权问题上,由于BC省法官对于中国的法律和文化理解不深刻,很容易根据加国的文化常识来断案,造成一个官司, 两地打的实际情况,这种情形通常会对经济上弱势一方非常不利。因此在大家处理跨国婚姻或者跨国财产分割时候,需要提前规划好相关的文件和理由。



温哥华陈卓律师建议



因此陈律师提醒大家,如果涉及到跨国的婚姻和财产分割, 建议大家

1在买房,尤其是婚内的自住不动产的时候要参考一下家庭法律师意见,看怎样的产权结构和相关的行为最能保障自己利益。

2 在结婚前或者婚姻中的婚姻协议要做好,尽量寻求BC省专业的律师帮助完成符合标准要求规范的婚姻协议。 如果是以前在中国签署了中文的婚姻协议,并且认为BC更对自己有利的话,则应该考虑在BC省寻找专业的律师来按照标准起草并签署此类的婚姻协议。以备未来有争议时候能够妥善执行协议。中文的协议很可能因为起草时候的法律意见适用于中国而不是BC省,而被对方钻空子。

3 如果以前写了中文的婚前协议也不必担心, 还是可以通过起草英文的婚姻协议或者分居协议来处理。而文件一般都会写清楚 这个最新版本会取代以前的协议。

根据经验 什么样的人需要婚姻协议呢?

1. 夫妻结婚前经济条件差异非常大, 包括资产或者债务的差异;

2. 再婚夫妻,

3. 双方或者其中一方的收入和资产状况相对复杂,并不单一;

4. 移民身份一方加拿大, 一方为国内身份,且具有较大的文化差异和经济理念。

温哥华陈卓律师 可以帮您实现婚姻经济上的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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